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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质网用户3983311提问:本人于2025年11月23日购买长安汽车UNIZ新能源版本战舰+,于2026年2月20日出现发动机异响,因4S店无配件无法维修,延期至3月3日维修,维修完扔存在发动机故障,在车辆空电状态下,发动机无法自启动,于3月4日出现新故障,再次将车辆送至4S店,经过维修师傅检查维修之后,维修师傅表示已没问题,我再次将车辆提回家,3月5日,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现象,且多次点火启动之后,发动起启动10-20分钟,出现烧焦皮味道。无法正常使用,再次联系4S店进行维修,检查维修后,我当天再次将车辆提回。3月6日,同样的故障再次出现,再次联系4S店进行维修。于3月6日接到4S店通知,告知我厂家认为是发动机故障,需要更换发动机,本人对此次汽车故障更换发动机,表示不满,强烈要求厂家以及4S店为我更换车辆。

律师回复:如果您对车辆问题的处理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在车质网投诉的方式协商处理。

2026-03-10

车质网用户3983293提问:我到某品牌授权经销商购买混动车以合同纠纷起诉了经销商,法院认为“作为销售方交付的车辆为展车一事未尽到特别说明和告知义务,隐瞒了案涉车辆为展车的事实,在双方约定排除展车的情况下,依然提供展车,且提供的展车存在“续航里程短”“盲区监测”“BMS放电功能异常”等故障,导致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故本院认为,关于经销商存在欺诈的主张成立”,判决退一赔三和赔偿保险费、贷款利息等损失。执行不能,经销商破产,消费者未获任何赔偿。判决书载明“说明案涉车辆交付前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销商提交的PDI检查单“明显与事实不符”。该检查单单首单尾是品牌方标志,网址链接进去是品牌方经销商售后服务平台,版权所有人是品牌方。车辆动力电池健康度不足20%,远低于国家标准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衰减率达80%多,远高于厂家的三包规定。品牌方和生产者涉嫌隐瞒产品缺陷,根据民法典1168条,能另案起诉品牌授权方和生产者,和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吗?属于一事不再理吗?起诉了经销商,法院判决退一赔三,执行不能,根据民法典1203条,是不是也不能起诉生产者了?

律师回复:您可以另案起诉品牌授权方与生产者,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也不受民法典第1203条限制;前案是您与经销商的合同及欺诈纠纷,本案是针对品牌方、生产者的产品缺陷侵权及共同侵权,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均不同。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经销商欺诈交付问题展车、品牌方及生产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PDI检查单、隐瞒车辆及电池严重缺陷,二者共同造成你损失,可主张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第1203条,在前案判决执行不能、未获赔偿的情况下,您仍有权直接起诉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2026-03-10

车质网用户3977051提问:车辆是在2025年7月31日购买的,行驶15000公里两次保养按时保养 第一次是在购车三个月2025年11月10日汽车行驶里程为7800公里时出现刹车失灵,车机报故障为集成线控制动模块严重故障,报救援厂家解释为模块升级出现的刹车失灵。第二次是在维修完两个月2026年2月13日出现多次刹车失灵现象,厂家解释需要二次升级,升级过后仍在报故障,后4s店又解释说刹车总控需要更换(WCBS),在未经顾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换4s店内试驾车配件更换到顾客车上。造成使用隐患,严重欺骗消费者,并且服务态度恶劣。后又同意更换新配件,造成车辆多次更换零配件,给厂家投诉,厂家只做登记并不理睬,打电话询问多日厂家客服回应还在更进,做不出解释。并且对顾客提出的诉求不予理睬。

律师回复:如果您对厂家及售后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通过在车质网投诉的方式协商处理。

2026-03-09

车质网用户3983238提问:我2024/4/21号在郴州橙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吉利星瑞新车一台,2025/5/2发现汽车抖动。后续检查维修,更换半轴一对。开了没多久还是抖动,又更换半轴一对,还是没解决问题,期间检查维修几次,后续又去更换加强半轴一对,我过去维修来回三百公里,每次过去都一天,有一次维修五天,。换了三对半轴,过去检查又几次。期间没给任何补偿。现在我想要四S店给补偿,多少合理。

律师回复:您可依据三包政策,要求4S店补偿交通、误工等直接损失,同时按公式计算合理使用补偿,结合多次维修未解决的情况协商额外赔偿,协商不成可寻求车质网反馈甚至法律途径维权。

2026-03-09

车质网用户3981653提问:我于2025年12月7日在小鹏汽车东莞南城汽车城销售中心,为购买2025款小鹏X9650长续航Max汽车,支付5000元定金,并签署协议,同日由小鹏系统生成锁单协议。而后在2025年12月9日,我与小鹏汽车东莞南城汽车城销售中心的店长在电话沟通中达成一致,我会考虑是否需要购买车辆(该店长保留电话录音,并在后续微信沟通中,相关销售人员确认相关情况)。但在2025年12月12日,该汽车城销售中心的销售人员告知,无法交付协议约定的车辆,并以超过48小时没有答复为由将原本约定出售给我的车辆转售他人,导致违法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拒绝返还定金。由于小鹏汽车东莞南城汽车城销售中心无法交付协议约定的车辆,存在违约情况,我方要求小鹏汽车东莞南城汽车城销售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我要求小鹏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是否合理,如果合理?我应该如何行动。我向12315投诉,但对方拒绝调解。

律师回复:根据您的描述经销商已构成违约,12315调解失败后,您可整理定金协议、沟通记录、投诉回执等证据,向小鹏总部投诉施压,同时向车质网投诉举报,若仍无果,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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