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质网用户3987807提问:你好,预付了定金,可以退款吗
律师回复:购车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违约方:若消费者违约,定金通常不退;若4S店违约,需返还;若合同写“订金”或因不可抗力取消,一般可退。对于定金纠纷问题若联系销售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话,可向消协以及车质网进行反馈。
2026-03-14车质网用户3987491提问:我2026年1月17日购买了一台小鹏P7+,2026年2月28日做的首保,当晚发生追尾事故,到时我的车速42公里每小时,距离前车40-50米(距离参考高架桥两个桥柱之间的距离,有行车记录仪),当时我是看到前车停车后,主动刹车,但是车刹不住,直接撞击前车,后来小鹏售后一直说是我刹车距离过近,车速过快,不承认是车辆刹车问题,我多方投诉无果,请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建议先全面保全证据(留存行车记录仪原片、事故现场素材、首保记录,保全车辆及刹车相关车机数据,整理投诉沟通记录),再升级投诉渠道,先向小鹏官方明确书面诉求并留存沟通记录,再通过12315及车质网配投诉施压,要求厂家配合处理,同时为后续第三方检测及法律维权奠定基础。
2026-03-14车质网用户3985617提问:我于2025年12月26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极狐4s店购买阿尔法T5新能源车一辆,当时4s店的销售给我做的分期购车贷款,明确告知我是按照年利率最高三个点办理的,随后在签订办理购车所有手续时,该销售一直以超过二十六日下午5点签不完所有合同,办不完所有手续财务系统就会封账,如第二天办理就只能算是26年购车就会产生购置税为由,不停的催促我赶快签订合同,办理购车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发现它不是贷款合同,而是租赁融资协议产生疑问时该销售回答我,这个跟贷款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影响,之后我在他的欺瞒和诱导之下签完了所有合同,过了十几天忙完购车剩下所有手续的事情之后,我仔细再看贷款合同,发现他给我办的分期5年的贷款是按照4.5的年利率办的,随即我发微信质问他,他给我的回答依旧是按照三个点的年利率办理的,我大致算了一下,这样5年的分期利息,我平白无故就多出8000多元,对于这个我是不认可的,之后我投诉了该4s店,4s店的经理给我打来电话解释说对于他们公司这个销售以欺瞒加诱导的方式,给我造成的这个8000多元的损失,他们是认可的,可是这个经理说,这个损失他们不可能赔偿,让我自认倒霉
律师回复:销售口头承诺“年利率3%的贷款”,实际让你签署“年利率4.5%的融资租赁合同”,且利用时间紧迫催促签约,导致你对合同性质产生重大误解。此种行为已经涉及到与宣传不符的问题,如果对方一直不予处理,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并且现阶段一定保留好所有证据以及凭证。
2026-03-12车质网用户3985012提问:1.我购买了一辆小米YU7汽车,提车后发现配置和我要的配置不符合。在我和门店销售沟通时,我将我需要的配置发送给门店销售,告知他我帮忙需要同配置的现车,如果找不到同配置的现车我可以自己下定。在2月份订车是有免费赠送零重力座椅的权益,可我收到的车没有,以及我发送给销售的配置是有的,销售告知找到同配置的车,在小米APP推给我订单让我赶紧下定,事后才发现这个订单里的车辆没有零重力座椅的配置。 2. 但小米销售推送给我的订单里未包含零重力座椅,在销售催促下单的情况下,未仔细查看订单配置就下定了;销售也未提醒我说此订单配置不包含零重力座椅,而是告知我配置与我想要的配置相同。此外2月份在小米汽车APP自己下定时也无需选择零重力座椅配置,而是自动勾选。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律师回复:根据您的描述,销售存在误导与未履行告知义务,结合2月订车本应自动赠送该座椅的权益,车辆实际配置与您要求及官方权益不符,您完全有权要求免费加装、赔偿差价或相应补偿,合理主张维权。
2026-03-11车质网用户3983293提问:我前诉合同纠纷经销商被法院判决隐瞒展车信息和车辆故障欺诈,退一赔三等,执行不能,未获任何赔偿。判决书载明“车辆交付时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PDI检查单明显与事实不符(检查单网址版权所有人是品牌方)”。另案产品责任起诉品牌方、生产者,与经销商三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裁定生产者、品牌方提交后台数据、PDI检测制度、授权协议等,其只提交协议24页中的3页和明显与事实不符的那份PDI检查单,其他没提交。一审法院判决生产者产品责任,只退车款保险费等。二审我提交了证据1、动力电池健康度不足20%、历史顶端压差414mv等,但手机APP显示“正常”。2、一审后,生产者发布同品牌电池和同一时期其他车型电池压差一致性缺陷召回公告。生产者提交了显示交付2天后动力电池多次压差一致性报警的后台数据。 二审认为:《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由承担责任方决定是否行使追偿权。如果消费者或被侵权人先后起诉了销售者和生产者,则在销售者和生产者某一主体承担责任或不构成产品责任的判决作出后,另一主体即可以依此判决进行抗辩而不再向消费者或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了我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合法
律师回复:两诉当事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均不同,生产者与经销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前诉执行不能并不丧失对生产者的法定诉权,且后诉存在新证据与新事实,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审裁定不合法,您可尝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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