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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福克斯发动机故障质保承诺不兑现

  • 投诉编号:【433616】
  • 投诉时间: 2019-12-14 14:43
  • 投诉品牌: 长安福特
  • 投诉车系: 福克斯
  • 投诉车型: 2019款 EcoBoost 180 自动 ST Line 三厢

投诉内容

2019年3月9日在4S店购买了一辆试驾车指标的福克斯。定金1300元,刷卡支付138590元。合同签订价格141600,仅有POS机小票,没有发票。具体交款细节忘了。5月25日高速上发动机失火,当天下午去4S店检测后维修意见为油里有水,让换加油站。有当日的检测电脑的照片,因为没有维修项目所以无工单。在这之前一直在一中对门中石油加95#油。6月11日后去4S店办理过户,我给了200元钱,4S店提供了一张五千元的二手车购置发票后进行过户。6月17日18日发动机均出现故障,6月19日去4S店进行检测,维修检查的意见是加速时发动机喷油嘴故障,因为4S店没有工人,所以暂时没有维修。6月21日发动机故障,车无法正常行驶,拖车拖到了4S店,6月26日通知我维修完成有工单,维修内容为清洗发动机油路和喷油嘴。6月27日晚上车又坏了,4S店检测不出车辆故障原因,向厂家申请更换发动机总成厂家拒绝,给出更换发动机喷油嘴的处理意见。维修处理完成后索赔了两年的厂家延保,4S店以集团名义保修车辆十五年(有录音,现4S店拒绝兑现),有工单,维修内容为更换发动机喷油嘴。12月10日车辆故障,4S店和厂家给出的处理意见为更换发动机总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现4S店一味以听从厂家安排为理由,拒绝我的一切诉求。三包规定第八条:“生产者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共同设置成了一个条件,不合格的汽车,生产厂家不能出厂,经销商不能出店。《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一条明确表示了经销商应该保证汽车产品质量,所谓的汽车必须是合格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益,汽车三包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都得服从于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车辆自购买开始频繁故障,累计维修多次,现厂家主动要求更换发动机而不是维修。我购买的产品已经属于了不合格产品,并不在三包的范围内,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来解决问题。4S店和厂家却以不符合三包退车标准为理由拒绝退车。同时七月份修车后4S店承诺过以烟台裕华集团的名义提供一份十五年的质保,有录音为证,现4S店也拒绝兑现。

投诉回复

长安福特厂家回复: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反馈的问题长安福特已经收到,并已协调您车辆所在地的经销商积极处理,同时我们也将密切跟进处理过程。为更快速跟进和解决您的车辆问题,后期您可以直接拨打长安福特客户服务热线400-887776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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