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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铃木雨燕原厂减震器随意制定质保期限

  • 投诉编号:【33367】
  • 投诉时间: 2013-06-19 00:30
  • 投诉品牌: 铃耀汽车
  • 投诉车系: 雨燕
  • 投诉车型: 2008款 1.3L 手动 炫乐版 晴蓝

投诉内容

我于2012年7月20日,在铁岭市北方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长安铃木4S店,消费692元进行了己有长安铃木雨燕双后减震器的更换。长安铃木4S店当时和现在仍然承认所更换的双后减震器是原厂部品,但就是这样的原厂部品,却在2013年6月18日,使用最多不到11个月,累计行驶里程不到一万五千公里的情况下,再次出现严重漏油现象。我自然想到该部品减震器应该会在保修期内,但是令人失望的是,长安铃木4S店的工作人员向我告知:整车的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是两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在六万公里内(保修手册标注是一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在两万公里内);而经过自费更换的全新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却是只有半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只有一万公里。这里我不能理解,同样出自长安铃木的原厂部品减震器,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保修期限规定?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导致我失去了应有的享受保修权利!望有关部门查处铁岭市长安铃木4S店以及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回复

长安铃木厂家回复:您好,保修期外的维修,部品保修期是有区别的,这符合相关法规,还请用户给予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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