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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召回条例最高处以50%的罚款,您认为合适吗? (单选)

  • 发起时间:2010年9月8日 14:21
  • 已投票数:553
  • 截止时间:2011年4月8日 14:00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处罚力度不够,还是低:471 (85.2%)
处罚过于严厉,太高了:7 (1.3%)
处罚金额比较合适:29 (5.2%)
罚多少钱对企业也没有意义:46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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