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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卖车须明码标价提前告知交付时间

来源:快科技时间:2025-12-15 08:45作者:落木编辑:周子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两大核心要求。

  一、明码标价规则(第十四条)

  核心要求: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完整价格信息,网络销售同样适用。

  公示内容:

  车辆基本信息: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主要配置、标准参数。

  选装配件:名称、价格、规格、产地(如有)。

  所有费用明细: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价外加价和收取未标明费用。

  公示形式:

  线下:标价签、标价牌、电子屏幕、实物展示等

  线上:网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展示,含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

  二、交付时间明确告知(第十四条)

  核心要求:无法现场交付时,必须在交易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确切交付时间,并写入合同。

  将交付日期从“大概”“预计”升级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交付时间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了其他核心内容:

  1、价格欺诈禁止

  禁止误导性标价:不得使用虚假“市场价”、“厂商指导价”等进行宣传。

  禁止虚假比较:促销活动必须有真实参照价格,不得虚构原价。

  禁止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2、促销行为规范

  促销规则、期限、限制条件必须显著公示;

  赠品信息必须如实标明,不得隐瞒附加条件;

  积分、优惠券等抵扣方式必须明确计算方法;

  补贴政策必须公示对象、方式、条件、时间。

  3、服务收费规范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转嫁收费等行为;

  保险、装潢、延保等增值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且消费者自愿选择。

  4、“付费解锁”功能规定

  必须明确告知免费期限和后续收费标准;

  免费期自车辆交付起计算,结束前需再次提醒。

  5、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

  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

  对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管理;

  禁止价格串通:不得通过固定价格、约定价格变动幅度等方式替代市场竞争 ;

  禁止低价倾销(除清仓处理外,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

  违规处罚

  未明码标价: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价外加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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