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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违章采用率低 缺乏时间和环境

来源:北青网时间:2015-03-07 09:02作者:魏巍编辑:李响

  方警官表示,大部分举报线索不符合交警部门的证据标准,许多照片缺乏拍摄时间和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增加了审核辨识的难度,很难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码、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

  怎样举报才能符合交警部门使用的证据标准?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交警支队向群众“支招”:

  一是针对一次违法行为,应当拍摄3张以上的图像,图片要尽量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过程;二是要拍摄的图片应当尽量反映清楚周边的环境,例如道路上的标牌、服务区的标志、明显的参照物等,在提交举报线索时还应向交警部门说明行驶方向;三是要确定拍摄的时间。

  他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后,必须要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否则将失去意义。

  措施

  让公众成“移动电子眼”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认为,“目前我国针对不文明行车行为并不缺少法律规定,执法‘拳头’也越来越重,但‘重拳’有待精确地打到‘穴位’上”。

  他说,《2013最新交通违规扣分标准细则》对占用应急车道明确规定了罚款200扣6分的处罚措施。但细则法律位阶偏低,200元罚款力度也偏弱。

  施杰建议,罚款应当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因违规占用应急通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对违规驾驶者的震慑力与约束力。

  他还表示,高速公路战线很长,仅靠目前交警部门的警力无法进行全覆盖。他建议,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巡逻人员、硬件配置等方面入手,逐步扫除管理盲区;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一个面向公众的平台以及畅通的举报渠道,结合奖惩机制进一步刺激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可建立公众微信账号、微博平台,以便收集公众提供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让公众成为‘移动的电子眼’。”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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