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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多发 维权困难重重

来源:新华网时间:2015-01-12 14:44作者:徐海涛 黄浩铭 鲁畅编辑:王立银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对于新车来说,排除人为因素的自燃可以断定是车辆质量原因,厂家生产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才能交付。

  然而,遇到车辆无故自燃的车主往往被厂家和经销商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车辆自燃是出于质量问题。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叶桂明告诉记者,曾经接到消费者有关汽车自燃事故的投诉,他们表示提供检测报告有困难。

  中国汽车质量网李姓负责人称,汽车自燃的鉴定难度很大,在网站受理的汽车自燃投诉的案例中,往往都是车主和经销商以及厂家之间协商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车主很难找到权威机构对自燃进行检测评估,即使有检测报告,双方也很难就报告中认定的内容达成一致,进而造成责任认定的困难。有的车主反映,汽车自燃后,进行车辆的鉴定费用也开销较大,维权困难重重。

  鉴于举证倒置,注意合同约定

  据了解,针对汽车自燃问题,保险公司推出了“汽车自燃险”。但人保车险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主险外的一个附加险,自燃险需要单独投保,而且不少私家车车主在购买此种车险上的积极性不高。

  据分析,一方面,汽车自燃的概率较低,投保这一险种可能并不划算,另一方面,汽车自燃后理赔,保险公司也不是全赔,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事故鉴定难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邱宝昌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提醒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南京均有车辆无故自燃后车主起诉经销商获赔成功的案例。”

  专家指出,除选择投保自燃险之外,还要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做好生产厂家、消防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评估工作,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在汽车销售时,要针对合同内容增加相应的条款,约定相应的责任方,包括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间,避免事故发生后互相“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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