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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车险的“霸王范儿”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13-11-22 09:59作者:李万祥 编辑:王立银

  其实,许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现实中,新车开了几年以后实际价值肯定远不如新车购置价格,但保险公司还要求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赔付时,却要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赔付。这就是所谓“高保低赔”现象。

  记者电话咨询了部分保险公司,其业务员均称,公司都规定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均须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额;有的甚至称保额的多少是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只需报出车号即可。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保险公司违规,业务员并没有跟客户讲清楚。“保监会一直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规定,保额的确定方式应该与客户协商。一旦有消费者遇到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条款规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向保监会举报。”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对数量日益庞大的私家车主来说,保险公司这种“高保低赔”的做法多年来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统计显示,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今年前3季度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总量共15080件。按险种分,6017件财产险中投诉最多的是车险,其中交强险538件,商业车险2875件,车险其他2221件,车险约占财产险投诉总量的93.6%。

   车险合同亟待规范细化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实际交易中还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现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又成为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其中增加了关于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和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关心、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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