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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奔驰C级发动机爆缸存在有质量缺陷

  • 投诉编号:【367095】
  • 投诉时间: 2019-04-20 21:44
  • 投诉品牌: 北京奔驰
  • 投诉车系: 奔驰C级
  • 投诉车型: 2017款 改款 C 200 运动版

投诉内容

我在包头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车辆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7年4月我从包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C200L一辆,2018年8月5日我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暴雨熄火,与4S店联系后直接将车辆送至店内进行维修,4S店告知我车辆发动机有进水的可能,需要将发动机拆解进一步检查维修,我与4S店签署了《事故车维修协议书》并同意对发动机进行拆解,直至8月25日4S店通知车辆已修好要求我去提车,到店后4S店按照惯例要我签署一系列维修账单,之后我将车开走。2018年9月26日我驾驶车辆行驶在G6高速公路上,车辆发动机突然爆缸,我马上与4S店取得联系,由4S店派车将车辆拖回店内维修,距上次维修仅过去了一个月,车辆便再次出现严重故障,还险些危机到我的生命安全。后经鉴定,发动机损坏的原因为:车辆之前涉水维修,在发动机未解体维修的情况下,未确认故障隐患,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最终导致发动机损坏,也就是说8月5日车辆进店维修4S店根本没有将车辆发动机拆解进行进一步的检查维修,而我在当时明明和4S店签署过同意拆解发动机的协议书,保险公司对此项也做了理赔,可包头市奔驰4S店也并未对车辆进行检查,从而导致车辆发动机的最终损坏。此后我就车辆发动机维修更换的事与4S多次进行过协商,4S店均以蛮横的态度拒绝和我协商,并以我当时不同意拆解发动机为借口推卸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4S店的行为违法了诚实经营的法律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在已经征得我同意拆解发动机的情况下,仍未对发动机拆解进行彻底的检查,从而导致发动机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爆缸,已经危及到了我的财产安全,还险些危及到我的人身安全,对于未拆解发动机的事实4S店在我到店提车时并未告知,且对于未拆解发动机所可能导致的危险只字不提,并未尽到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现请求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包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我更换新车,交付无故障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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