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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XF加减速变换挡位时车辆明显顿挫

  • 投诉编号:【150373】
  • 投诉时间: 2016-07-25 16:51
  • 投诉品牌: 捷豹(进口)
  • 投诉车系: 捷豹XF
  • 投诉车型: 2013款 2.0T 风华版

投诉内容

“捷豹”法庭上抵赖维修也不算故障,无赖车企,要车毁人亡才认!痛诉最无耻最老赖的捷豹,“中汽南方”与“长久世达”51天连续3次变速箱故障,捷豹与4S店一起撒谎推卸不承认,说没发生过故障!1、质保期内的英国原装进口捷豹XF,51天内连续三次变速箱故障!2、捷豹及关联4S店,在法庭上竟然毫无廉耻地陈述“车辆未有发生任何故障,维修单是车主陈述故障,仪表盘显示故障亦并非故障”!3、第二次维修,4S店在维修中更换了价格数万元的变速箱模块,却在法庭上公然撒谎陈述是“车辆没故障,是车主要求换,刚好4S店利用厂家的优惠政策才免费给换的”!4、第一次故障时,本人亲自打捷豹客服电话由其安排道路救援,捷豹公司竟敢无视事实,狡辩称“并非变速箱故障导致道路救援,是车主发生刮碰”!5、捷豹这种无良企业欺压消费者!拒不肯提供客服电话录音承认他们也因连续故障道歉以及道路救援原因,是不是只有当本人驾驶这种劣等企业生产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速箱故障丧失动力导致车毁人亡才算故障!无论本案判决如何,本人坚决通过各种途径,揭露捷豹这种企业的无良嘴脸!试想!如果你的车发生多次故障,到头来厂家跟4S却狡辩不是故障!广大车主的权益如何保障!同时:同求各种投诉渠道!本案已经通过法院起诉,同时本人坚持通过任何途径投诉、举报!坚决让这种无良企业在中国尊重人权尊重法律尊重财产权!事实陈述:本人于2013年4月21日以人民币535000元整(其中包括车辆含税价人民币450000元整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长久世达购买捷豹XF型号小型轿车一辆(2013年出产,英国原装进口),“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或满3年(以先到者为准)。2013年6月,本人提车。2015年8月,车辆在正常驾驶的行驶状态下,频繁出现“加/减速变换挡位时车辆明显顿挫现象”(以下简称“换挡顿挫”)及换挡杆/电子手刹异常发热等状况。8月29日,本人将车辆交付长久世达对上述异常状况进行检测及例行保养。8月30日,售后服务人员黄坤冠(现已离职)通知车辆例行保养及故障检测完毕,其表示“换挡杆/电子手刹异常发热”是电路板正常的现象不属于故障范围。关于“换挡顿挫”是系统软件问题,已经通过升级系统软件解决并经由他们工程师试车正常。随即,本人进行试车发现“换挡顿挫”仍然明显存在,技术工程师的工作人员向本人表示称是变速箱工作原理问题,属于正常现象,不属于故障。2015年11月4日,车辆在正常驾驶的行驶状态下行至广州市天河区二沙岛接入广州大桥的匝道时,在出口处突发急顿挫、车辆动力丧失现象。车辆仪表盘显示“变速箱故障”及“发动机故障”警示图标。由于车辆恰行驶至匝道与桥梁连接出口处,几乎酿成车辆追尾事故,对本人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本人随即拨打捷豹客服电话进行投诉,经捷豹客服协调,车辆经道路救援处进行维修。车辆在维修期间,经工程师对车辆进行检测,认为本次故障并非变速箱主体故障而是线路问题,经重新调试、布置变速箱线束,目前故障已排除。车辆重复调试检测一周后,赖沛荣向本人表示故障基本确认排除,但如车辆再次出现同样故障,则存在是变速箱模块故障的可能性。中汽南方在未能完全排除车辆故障隐患的前提下,将车辆重新交付本人使用。2015年11月24日,车辆正常点火启动,仪表盘再次出现“变速箱故障”“发动机故障”警示图标。本人致电中汽南方售后服务人员赖沛荣,其称存在变速箱模块故障的可能,建议交回车辆进行检测维修。11月28日,车辆再次交付中汽南方进行检修。直至12月11日,中汽南方对车辆变速箱模块进行更换(据账单编号为02004657的《零件和工时》清单显示,中汽南方对车辆进行了“阀体总成-更新”、添加“变速箱油”等工序)并持续试车检车近两周后,车辆重新交付本人使用。12月12日,车辆在正常驾驶的状态下仍然出现“换挡顿挫”现象,中汽南方售后服务人员赖沛荣表示变速箱模块在更换后有车辆适应值的过程,要持续驾驶使其适应。2015年12月19日,车辆正常点火启动,再次出现“发动机故障”警示图标。2015年12月20日,车辆在正常驾驶的行驶状态下行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段红绿灯路口位置,再次突发急顿挫、车辆动力丧失、仪表盘显示“变速箱故障”及“发动机故障”警示图标。次日,车辆再次交付中汽南方进行第三次检测维修。12月24日,中汽南方售后服务人员赖沛荣反馈此次故障原因是“更换变速箱模块后,刷新的变速箱模块软件与变速箱不兼容”,当日已经更新软件排除故障,并转达其工程师称次日下午即可试完车把车辆交付给本人,本人可安排时间次日下午取车。次日(12月25日),工程师在调试车辆过程中,车辆再次出现错误码提示,车辆暂无法交付。此期间,本人要求店内提供代步车,捷豹公司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本人车辆购置于2013年6月,《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实施,无权要求提供代步车。由于车辆接连多次发生的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并且几乎对本人财产生命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侵害,原告基于安全考虑已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本案车辆,车辆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今留置于4S店处。2015年12月29日,要求出具车辆故障说明并赔偿车辆折旧计算后的购车款及赔偿本人因此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本人退回车辆。2015年1月7日的态度与行径,不仅严重违背企业信用、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是无耻抵赖。1、关于知情权问题,对于车辆故障状况,本人于2015年12月24日、25日分别先后通过致电店内,要求其出具关于车辆自本人提出驾驶异常之日起至车辆目前最后一次(2015年12月21日)交付中汽南方进行检测维修期间,中汽南方对车辆的故障诊断、修理措施等检修内容的书面说明,均被明确拒绝,表示无法出具。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甚至存在隐瞒故障真实成因以及无法排除故障隐患的技术缺陷的可能性,不仅严重损害原告的知情权、财产权,甚至是罔顾原告的人身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2、关于本案车辆质量问题。自2015年11月4日至12月25日期间短短51日内,车辆基于“变速箱”及“发动机”的故障重复检修3次。车辆在正常驾驶的行驶过程中,突发急顿挫以及车辆动力丧失,本人驾驶车辆行驶于公共道路上已经无法控制车辆,几乎引发严重“追尾”及匝道口侧方撞击的严重事故,严重危及本人及道路行驶其他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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