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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A4发动机故障经销商更换配件以次充好

  • 投诉编号:【19821】
  • 投诉时间: 2012-11-16 16:09
  • 投诉品牌: 一汽奥迪
  • 投诉车系: 奥迪A4L
  • 投诉车型: 2011款 1.8 TFSI 舒适型

投诉内容

基本事实:2008年9月6日,质保期内的奥迪A41.8t车辆,在浙江省义乌市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以下简称义乌市奥龙公司)保养,2天后,出现油压低而造成发动机损坏,经双方反复协商后,厂商方同意更换一台新发动机总成,结果,却被更换了一台不符合发动机油压标准的不合格发动机(奥迪A4 1.8T发动机油压标准:油温80度,怠速时不能低于1.3bar,2000转时,3.5——4.5bar)。义乌市奥龙公司辩称该发动机是有合格证的,是合格的产品。为此,我方向法院起诉。在两次审理中,一汽大众、义乌市奥龙公司再三辩称该发动机是有合格证的,所以是合格的产品。虽然,法院审理人员依据事实判定该发动机不合格,却以油压双方都是知道的为由,不予以认定其欺诈行为,这样的判定有违事实。当时的事实是:因我已在义乌奥龙公司之外其他奥迪4S店,取得了关于该款车发动机油压标准相关视频证据,厂商为了隐瞒发动机不合格的事实,以快递方式寄给我中、英文油压标准复印件,抛出油压翻译错误的谎言。作为厂商应该知道自己产品的真实情况,他们的这种行为,难道是诚信吗?审理人员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欺诈行为,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于法于情都是有失公正。为此,2009年9月8日,我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高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对方愿意调解,我方提出1.厂家作出赔礼道歉;2.更换一台符合油压标准怠速时油压最小1.3bar的发动机;3.赔偿维权合理费用。而答复是对方只愿意赔偿两万元现金,但不能保证所更换的发动机符合怠速时油压不低于1.3bar的标准。因对方只能保证发动机是新的,而不能保证发动机合格,调解最终没有成功(有电话录音为证)。同年11月份,收到了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至此,高院不但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接受我方的主张,甚至一分钱的经济赔偿也没有得到。厂家以次充好,将不合格发动机交付给车主使用的行为,法院审理人员没有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仅判定发动机不合格需要更换,而没有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和赔偿消费者维权的合理费用予以判定,纵容了厂商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诚信,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只能是画饼充饥,但愿这只是个别审理人员的行为,而不能代表庄严、公正法院形象。今年6月底发现行驶中有“闯车”现象,起初较轻微,后来逐渐加重,至8月份在保养时检查变速油,他们说变速箱进水了。我把放出的油静止几天,观察到油下面有一层白色物,现已换了5次油,沉淀的白色物与第3、4次差不多,4S店不认为水箱渗漏,因水壶里没有油污、没少水,而我车辆没有涉水,变速箱水是怎么进去的?与前面更换两次发动有关系吗?以上问题希望厂家有一个合理的答复!

投诉回复

一汽奥迪厂家回复:此投诉已初步为用户解决故障,用户表示要等使用一段时间看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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